屏東縣政府
主旨:檢送教育部「學校學習與職業安全衛生政策目標」,請各級學校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確實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自106年起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擴大適用範圍,使原本校園實驗(習)場所等屬第二類事業單位,擴大至各級學校均納為第三類事業單位,全校教職員工均適用職安法。
二、爰上,教育部為落實推動職安法相關規定,完備各級學校安衛制度,營造安全環境,強化師生安全意識,爰結合整體教育行政資源與人力,擘劃學校學習與職業安全衛生策略,輔導與適法監督學校落實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檢討執行成效與細究災害成因,特定旨揭目標俾利落實執行。
三、惠請各級學校依旨揭目標及職安法相關規定,積極推動校園安全衛生工作,創造校園學習與職業安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