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學年度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申請辦理建教合作應行注意事項
公告 2021-07-22 · cmj · 政令宣導 · 點閱數:1002
主旨:檢送「111學年度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申請辦理建教合作應行注意事項」及其相關資料1份,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6條至第10條規定辦理。
二、各校欲申辦建教合作者,請慎選建教合作機構,並應確實自行就建教合作機構辦理補評估。
三、各校申辦建教合作班,除依照旨揭注意事項辦理外,因建教合作機構資格事涉「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備條件認定辦法」,務請於110年9月3日前將欲合作辦理建教合作之機構名單送承辦學校(見說明三所述)彙整,俾利統一送給各該勞工主管機關進行條件審查。
四、申辦建教合作班所需相關表件,請至「教育部建教合作資訊網」下載(網址https://cetw.me.ntnu.edu.tw/);備妥相關書表後,於110年9月10日前將申請表件送承辦建教合作機構評估之學校(農業及工業類科:國立虎尾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家事及商業類科:國立斗六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五、另依「教育部補助及推動產學攜手合作實施計畫要點」第3點第2款第2目之(2)規定:「高級中等學校開辦專班模式,以建教合作輪調式、階梯式及實習式為原則。」爰此,高級中等學校如欲辦理111學年度產學攜手合作計畫,亦請配合上開原則辦理,俾利後續申請產學攜手合作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