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提升學生實習實作能力計畫經費作業要點」,業經本署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以臺教國署高字第1080023069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請查照。
說明:本案電子檔得於本署網站(http://www.k12ea.gov.tw/ap/index.aspx)法令規章/行政規則下載。
說明: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實習材料費:就學校依前點第一款規定所實際開班科目,補助如下:1.每校補助科目總數,以專業群科(學程)二、三年級核定班級數之二倍為限。 2.每一實習科目之經費,依修習人數、群科屬性核給,每年最高不超過一萬六千元。
(二)證照考試輔導費:依前點第二款所辦理乙級或單一級別證照檢定,補助技術證照檢定考試輔導之經費;其補助上限如下:1.訓練材料費:學生每人每年一千元。2.證照考試報名費:學生每人每職類一千元,合計不超過二千元;同一職類、同一級別,每生以申請補助一次為限。
(三)訓練指導費:依前點第三款所安排教師,於課餘時間訓練學生強化技能之經費;每一職類指導教師於課餘時間訓練節數以四十八節為限, 每節最高五百五十元,並得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
(四)國手培訓材料費:依前點第四款培訓入選正選國手之學校在學學生或應屆畢業生,由學校提名且有訓練事實之參賽者,每一職類補助金額, 最高為三十萬元。
擬辦:會辦各科科主任與主計室。